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紀俊能
紀俊哲
紀俊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麗金等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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