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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林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成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亦未陳報被告占用土地面積及應給付賠償金若干,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之起訴內容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確認所應採行之訴訟程序。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若干,乘以登記謄本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額,價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被告聲明「自民國89年元月1日起至交地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被告自行計算合理租金)後,將土地返還原告」不明,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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