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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志憲
原 告 林秉翰
原 告 林敏仕
原 告 余彩鶴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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