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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3號
原 告 紀清淼
原 告 紀育
訴訟代理人 林添丁
被 告 陳金塗
張詩惠
陳美蓮
紀凱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 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1,680元【即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85.1平方公尺之價額;
計算式:185.1×36,800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811,680元,有原告起訴狀併附占用系爭土地位置之附圖、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
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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