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5號
原 告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城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