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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6號
原 告 蔡秉諺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黃盈珊、黃志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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