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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7號
原 告 郭元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追加請求被告劉亮志給付新臺幣
(下同)16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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