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補,70,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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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70號
原 告 徐巧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潘文昇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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