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補,71,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71號
原 告 林坤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銘澤等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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