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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3號
原 告 蕭又升
訴訟代理人 林碧霞
原告與被告陳敬林等人間,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92.93平方公尺×1/2(原告於起訴狀末裁判費計算主張被告無權占有面積)×446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元」+33277元(原告主張不當得利部分)+155010元(原告主張相當於租金損害部分)=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原告僅繳4520元,尚應補繳18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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