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7號
原 告 翁莉雯
原告與被告許鴻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被告許鴻輝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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