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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8號
原 告 林明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及曾秀春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因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前經通知原告補費而迄未補正,玆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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