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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朝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能間因106年度沙訴字第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6,000元【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786,000元(即系爭房屋之坐落土地合計131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7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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