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訴,5,2018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75,049元{本訴部分:574,638元+反訴部分:2,100,411元+支票面額500,000元=3,175,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723,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上訴費44,416元,尚應補繳新台幣4,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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