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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惠全護理之家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秀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惠全護理之家與被上訴人PHUNG THI BICH THUY(馮氏碧)、DUONG THI NGA(楊氏娥)、NGUYEN THI THANH(阮氏清)及DAO QUANG DIEP(陶光蝶)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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