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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0四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金額以新台幣參仟零肆拾陸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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