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小,194,2018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1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余成里
楊家瀧
被 告 吳建得
吳建成
許吳麗花
吳麗珍
吳麗娥
吳麗免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1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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