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小,194,20181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1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余成里
楊家瀧
黃昱翔
被 告 吳建得
吳建成
許吳麗花
吳麗珍
吳麗娥
吳麗免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6年度重小第2989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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