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1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宋翌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107年度沙小字第195號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