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小,214,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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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2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柯中偉
被 告 高佳倩
游瑞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0六年三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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