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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38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訴訟代理人 朱晏辰
江仲璵
被 告 洪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於民國108年5月3日再提出民事聲請狀表示提出新證據及說明等情,有該民事聲請狀可按,本院因認本件仍有調查及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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