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4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游士頡
上 訴 人 謝瑀芯即謝孟霖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