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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4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宇濤
張允桓
被 告 廖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其中49,182元自民國93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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