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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5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麗靜即蔡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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