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登昇
代 理 人 黃曉薇律師
相 對 人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即本院107年度沙補字第114號),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具聲請人提出起訴狀1紙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