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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櫻麥
送達代收人 呂小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嘉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296元(計算式:【30.98+5.43+3.81】X9700+【29.27+1.2+14.23+6.76】X9700=88929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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