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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張弘燊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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