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簡,292,2018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邱博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禤定中(已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死亡)間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7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3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