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簡,325,201904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忠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趙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9950,應徵第二審裁判1000」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漏載「元」字,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誤載為「1000」,應為「1500元」,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