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簡,4,2018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號
上訴人 陳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恩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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