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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57號
原 告 紀富騰
被 告 廖國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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