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06號
原 告 張傑忠
訴訟代理人 紀月娥
被 告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游添閔
被 告 許進貢
被 告 杜清和
訴訟代理人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8年5月23日宣判,然原告於宣判前致電本院,告知與被告達成和解,並表明希望由法院製作調解內容筆錄,本院認為兩造於本件訴訟宣判前,已明確表達基於和睦相處,理性解決紛爭之意願,而請求進行調解,為維護兩造和睦及紛爭一次性解決,故本件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