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50號
原 告 尤純平
被 告 柯林玉燕
被 告 柯淑女
被 告 柯淑嬪
被 告 柯龍雄
被 告 陳登州
被 告 陳朝震
被 告 陳朝木
被 告 林尤惠美
被 告 尤林美惠
被 告 尤曉貞
被 告 尤曉霜
被 告 尤曉暉
被 告 尤美淳
被 告 尤素娟
被 告 尤蕙蘭
被 告 尤素梅
被 告 林朝成
被 告 張陳阿葉
被 告 周碩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三編號十備註欄「林尤美惠」記載,應更正為「林尤惠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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