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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曾清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瑞京曾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95,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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