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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振煌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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