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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羅素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間返
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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