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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張亦媗
上列原告與被告繪馨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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