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補,12,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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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2號
原 告 劉正勝
訴訟代理人 沈丘子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044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106年度司執字第117317號)所主張之執行債權額為63,044元,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執行案卷查核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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