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補,27,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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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27號
原 告 郭志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宜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5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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