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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邱紫珊
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應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原告應提出載明其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具體金額之範圍,並提出其各項依據之證據之準備書狀過院,繕本並逕送對造。
(三)依其具體確定請求金額之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並應補繳應繳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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