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世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光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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