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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53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依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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