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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7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逸萍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載明被告楊**(身分證號碼:L123*****7號)之真正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被告及被告楊逸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871建號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顯示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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