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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廖財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澄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19.9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3900元,核算土地面積價值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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