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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1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被 告 李佩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9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321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3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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