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175,201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175號
原 告 王詩博
被 告 王嘉吟

陳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69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嘉吟、陳文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王嘉吟、陳文政如以新臺幣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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