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210,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21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一、上原告與被告柯錦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2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2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