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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林光佑
被 告 蔡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39元,及其中新臺幣18,172元自民國107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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