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245,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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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4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曾賜源
被 告 林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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