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250,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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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5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武氏紅海(即施忠敬之繼承人)



施春連(即施忠敬之繼承人)

施千文(即施忠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武氏紅海、施春連及施千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忠敬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482元,及其中新臺幣12,972元自民國107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武氏紅海、施春連及施千文於繼承被繼承人施忠敬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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